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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成果】晋城金融服务业发展30年

2015-07-15

张利民  

  [内容提要] 1985年以来的30年,是晋城金融服务业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30年,也是金融服务业能力提升的30年。30年的改革创新,晋城金融服务业已经从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逐步向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各类金融市场主体激烈竞争的市场化金融体制转变,服务方式由单一式向多元化转变,基本满足了晋城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30年晋城金融服务业发展中出现的存差持续扩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壮大、贷款集中等现象,显示了晋城金融服务业内部结构的改变。需要不断深化市场化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实施严格而有效的金融监管、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以此推动晋城金融服务业进一步发展,促进晋城经济转型升级。

  [作者简介] 张利民,晋城市人民银行科长,晋城市产业发展促进会通讯会员。

  晋城1985年建市时,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正在发生重大变化——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二级银行体制开始实行刚一年。因此,晋城市30年的发展,见证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发展的历程,也受益于金融体制的改革。作为晋城市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晋城市金融服务业,受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晋城市经济发展的双重影响,从1985年到2013年,逐步由计划管理体制向市场化管理体制演进,实现了历史性变革和跨越式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并对晋城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

一 30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
晋城市金融服务业逐步走向市场化

  晋城市的30年,基本上是伴随我国经济金融改革的30年。30年来,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晋城市金融服务业适应晋城市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全国金融改革的统一安排,与时俱进,不断增加市场主体,丰富业务品种,有序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由1985年建市初期的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有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实行统一管理、专业经营,带有浓厚计划经济特色的金融体制,到2013年底逐步发展为以中央银行等管理机构为领导,以商业银行为主体,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金融市场活跃,业务品种丰富,市场竞争激烈的金融体制。

  (一)金融管理体制实现了由集中的全面管理向专业化的分业监管转变

  1985年晋城建市时,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分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是晋城市唯一负有对金融业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管理主要运用两种方式,一是审批和管理金融机构网点的设立和退出,二是运用综合信贷和现金两大计划工具引导和控制各银行业机构的日常经营。人民银行晋城分行负责管理晋城市辖内包括银行业、保险业在内的所有金融活动。1993年清理整顿金融秩序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不断强化,尤其是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相继出台后,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得到加强和提升。

  1998年后,随着国家金融体制改革各项措施的实施,晋城金融管理体制逐步由大一统、全方位的管理模式向分业监管、专业化管理的模式转变。人民银行晋城市分行(中心支行)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等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并承担对所有金融机构涉及金融稳定和反洗钱等内容的管理,原来行使的各项监管职能,陆续移交至证券业监管部门、保险业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晋城银监分局:1998年开始不再监管证券业,1999年底移交对彩票业务的监管职能,2001年开始不再监管保险业,2004年初不再承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同时,信贷规模管理被取消,现金计划管理由于金融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式微,两大计划的管理逐渐由存款准备金政策、再贷款、利率、窗口指导等市场化的金融调控工具取代。

  到2013年底,晋城市负责金融管理职责的机构有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晋城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形成了分业监管而又有交叉的金融管理体制。其中,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货币政策执行,支付、现金、征信等基础设施服务,外汇管理,维护金融稳定和反洗钱等;晋城银监分局负责银行业机构的监管;市政府金融办公室代表市政府协调各金融机构,并依据国务院的规定,承担未明确监管主体的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的监管;保险业、证券业的监管则由山西省保监办和证监办负责①。

  (二)金融经营体制实现了由专业经营体制向二重分业经营体制转变

  1985-2013年,晋城市金融经营体制一直实行的是银行、保险分业经营体制。但30年来,这种分业经营体制沿着市场化方向不断发生着深刻变化,即由以银行、保险专业经营为主的分业经营体制,逐渐转变为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分业经营和银行业内部政策性与商业性业务分业经营、保险业内部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分业经营的二重分业经营体制。

  1985年建市时,晋城市仅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仅办理储蓄业务的邮政局等6类经营性金融机构。其中,各银行都是专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三大专业银行分别对口工业、农业、建设项目领域开展业务活动,条条分割,不存在业务竞争;农村信用合作社主要服务“三农”,点多面广,遍布每个乡镇,是专业银行的补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办保险业务。

  在《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金融法律实施后,晋城市金融经营体制在1996年基本形成二重分业经营格局。首先,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分业经营。各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在1990年代初期办理的信托、证券交易、房地产开发和商贸经营等业务,陆续剥离出去,只能依法开展银行业务。大同证券在晋城设立营业部,专营证券经纪业务。晋城市信托投资公司几经整顿,仍然正常经营。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晋城设立机构后,晋城市保险公司数量增加。其次,银行业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分业经营。专业银行实现了商业化转变后,1996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晋城市分行成立,作为政策性银行向承担粮棉油收储任务的企业提供粮棉油收购、储备和调销贷款,办理政府财政支农资金和粮食风险基金的代理拨付等政策性业务,不以盈利为目标。而以盈利最大化为目标的商业性银行业务则由其它银行和信用社来经营。第三,保险业实行财产保险和人寿险分业经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拆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晋城分公司也一分为二——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晋城分公司和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晋城分公司。第四,农村信用社改革。1996年,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管理关系,由成立的晋城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管理。同时农村信用社实行以县为单位的一级法人管理,原具有法人资格的乡镇信用社,成为分支机构,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这时的晋城市金融经营体制是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但各类金融机构都处于商业化经营的开始阶段,整体功能还不完善,服务手段还主要以存款、贷款为主,保险、证券交易等规模不大,各类金融工具和方式还相对落后。
2005年,晋城市金融经营体制再一次发生重大变化。一是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全面进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在晋城的分支机构陆续更名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虽然这几家银行的经营业务范围、机构网点、从业人员等都没有变化,但是,其内部管理更趋程序化和透明化,基层行只能根据授权开展业务。二是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晋城办事处(简称晋城办事处)成立。自此,农村信用社在经历了由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银监局等部门的代管或管理之后,终于有了自成系统、相对独立的管理体系。三是晋城市商业银行成立,同时城市信用社完成了它在晋城的历史使命,退出晋城市场。四是新华人寿、永安财产、平安财产等保险公司相继在晋城设立分支机构,保险市场进入全面竞争阶段。

  2009年开始,随着新型金融机构不断设立,晋城市金融经营体制向市场化方向迈出一大步。一是村镇银行和财务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陆续成立。二是兴业、招商、光大等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晋城市分行成立。这两类金融机构的成立,标志着晋城市金融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三是大量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在晋城设立分支机构,晋城市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四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典当行、寄卖行、私营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大量设立。
总之,30年来,晋城市分业经营的金融经营体制沿着市场化方向不断变革,金融机构种类逐渐丰富和健全,竞争更趋充分,金融服务渐趋现代化和市场化。

  (三)信贷管理体制实现了由规模控制向比例控制转变

  作为银行业组织和管理信贷资金的基本模式,信贷管理体制一直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30年来,晋城市信贷管理体制朝着市场化方向,通过逐渐变革信贷资金管理机制和资金管理方式,实现了由统一的规模管理向比例控制的转变。

  1985年晋城建市时,信贷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虽然这时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已开始松动,但信贷的计划管理仍占主导地位,各专业银行贷款不能超核定的规模,贷款的对象以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为主。

  1995年,信贷资金管理实行“总量控制,比例管理,分类指导,市场融通”,信贷资金开始由市场供求调配,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从此进入一个新阶段。人民银行取消对城市信用合作社和信托投资公司的贷款限额管理,仅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指令性信贷限额管理。各商业银行按照“流动性、效益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平衡、自我发展,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同时不再给企业下达流动资金周转计划,也不再核定企业的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1996年,《贷款通则》开始实施,同时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晋城市各国有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按照《贷款通则》对贷款进行规范化管理,实行审贷分离,成立审贷委员会,制定贷款操作程序,明确划分信贷各岗位人员的权力和责任范围,建立信贷第一责任人制度。

  1998年,信贷资金由市场配置,规模管理等指令性管理措施被取消,信贷管理体制基本实现了市场化。人民银行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限额的控制,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综合运用再贴现、再贷款、窗口指导等各种手段,引导信贷投向和投量,控制金融风险发生。各商业银行推行授权授信管理方式,根据上级行的授权或审批,开展授信业务,信贷管理开始趋向集中化;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等法人金融机构,则须按照各项法规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这段时期,各国有商业银行在晋城的信贷采取“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做法,结果是贷款投放向煤炭行业、大中型骨干企业和高技术、高附加值的行业转移,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开始出现。

  2002年以后,信贷资金由各银行业机构自主管理,监管部门通过政策措施引导资金的流向,一方面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采取限制性措施,规定不支持贷款进入的领域。另一方面,引导各银行业机构发放贷款支持弱势产业和群体,比如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小微企业贷款、涉农贷款、民营企业贷款等。2009年到2010年,银监会陆续发布《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从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监管要求,其核心内容是对贷款实行全流程管理,并倡导贷款支付管理,强化贷款用途管理。
经过1985-2013年的改革与发展,信贷管理体制实现了由有计划的规模控制,向由市场化的按比例管理模式的转变。管理机构或监管机构对各银行的监管只是引导性的和合规性的。商业银行基本上实现了依法经营、自主经营,资金营运、贷款管理由各银行自主决定,并承担风险。

  (四)利率形成机制实现了由统一制定和管理逐步向由市场决定转变

  在我国渐进式改革背景下,反映资金价格的利率逐步放开。1985年建市时,实行固定利率体制,利率统一管制,利率管理权主要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经营存贷款业务的各专业银行只能全部执行既定的利率水平,利率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杠杆作用。经过30年的改革,利率管理由高管制状态,逐步向由银行自主决定的方向迈进,实现了逐步市场化的演变。其中,表1显示,贷款利率管理从1987年开始下放浮动权,1993年允许利率下浮,以及随后多次扩大浮动区间,直到2013年7月取消贷款利率管制,经过25年左右的时间,贷款利率基本实现了市场化。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较慢:1993年《储蓄管理条例》颁布并实施,是存款利率管理变革的开始;2004年实行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制度,放开存款利率的下限;2012年规定存款利率可以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到2013年底,尽管存款利率仍然未完全放开①,但贷款利率管制已经取消,以及银行机构推出的各种理财产品已经成为存款的替代品,利率市场化的步伐在加速,利率能够真正反映市场流动性的余缺,成为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金融真正的市场化也将到来。

          1 关于贷款利率浮动的规定一览表

           

开始时间

下浮幅度

上浮幅度

           

1987.1.24

流动资金贷款20%

银发〔19871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放贷款利率浮动权的通知》

1993.08.21

流动资金贷款10

流动资金贷款20

银传〔19933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准擅自提高和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的十项规定》

1996.05.01

流动资金贷款10

流动资金贷款,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信用社)10%;城市信用社(含城市合作银行)10%;农村信用社40%。

银发〔199615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98.10.31

10%

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对小型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为20%,大中型企业10%。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为50

银发〔199850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

1999.04.01

10%

县以下金融机构30

银发〔19999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金融机构县以下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

1999.09.01

10%

中小型企业30

银传〔19993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等问题的通知

大型企业10

2004.01.01

10%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最高上浮幅度为70%,农村信用社为100%

 银发〔200325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10.29

10%

不封顶

银发〔2004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城乡信用社130

2012.6.8

20%

不封顶

银发〔201214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调整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通知》

2012.07.06

30%

不封顶

银发〔201216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调整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通知》

2013.7.20

取消贷款利率管制,放开上下限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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